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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艘船舶未取得集装箱称重验证信息被罚_成都巡洋船舶怎么样发表时间:2020-07-08 10:40 又一艘船舶未取得集装箱称重验证信息被罚_成都巡洋船舶怎么样?近日,停靠在石岛新港的集装箱船“奥X”轮因无法提供集装箱重量验证信息而被海事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又一艘船舶未取得集装箱称重验证信息被罚_成都巡洋船舶怎么样? 6月30日,威海石岛海事处执法人员对集装箱船“奥X”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装载了65个拟交付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当被执法人员要求提供集装箱称重验证信息时却无法出示,执法人员立即对其展开立案调查,经调查,承运人载运未取得验证信息的集装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石岛海事处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据悉,交通运输部颁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规则》),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此次船舶违法行为的查处,是《规则》修订实施以来威海海事局首次查处船舶载运拟交付国际运输的载货集装箱未取得重量验证信息的违法案件。 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集装箱重量验证要求。按照《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集装箱载运货物时,不得超过其最大营运总质量;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规定,载货集装箱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均须对其实际重量进行验证。 为此,交通运输部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关于执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2条2015年修正案的通知》(交海发〔2016〕92号),对外贸载货集装箱重量验证提出了要求,并取得了积极成效。《规则》新增的第四十七条中,明确了对拟交付船舶国际运输的集装箱进行重量验证中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义务,要求托运人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集装箱重量进行验证,承运人对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装船,将3年多的实践经验上升到部规章层面。 二是明确了重量验证的方法和允许的误差范围。《规则》规定可以通过整体称重法、累加计算法进行重量验证,并借鉴了欧盟、日本等航运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规定了托运人验证重量与实际误差不得超过5%且最大误差不超报过1吨。 三是明确了集装箱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和较大误差的法律责任。集装箱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或者验证重量与实际重量误差较大,给船舶、码头设施及相关人员安全带来威胁。为此,《规则》对该类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最大营运总质量进行了解释说明。 又一艘船舶未取得集装箱称重验证信息被罚_成都巡洋船舶怎么样?据威海石岛海事处靖海海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郑岩介绍,集装箱装船前开展重量验证,主要是防范因集装箱超重运输而导致船体结构损坏,给船舶、人员和码头设施带来安全隐患。新修改的《规则》明确要求托运人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集装箱重量进行验证,承运人对未取得验证信息或者验证重量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装船。 (根据海报新闻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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